Friday, August 19, 2005

商業賄賂成了潛規則 八大負面影響呼喚儘快立法

2005年08月19日 經濟參考報

從去年的“朗訊風波”,到今年“張恩照事件”,再到最近的德普“回扣門”,數家跨國公司因在我國行賄,頻頻受到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的制裁。一些分析人士認為,目前所暴露的商業賄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在我國的許多行業,商業賄賂已成“行規”和企業運行的潛規則,從業者已陷入惡性競爭的環境。如果不及時治理,商業賄賂導致的市場腐敗將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有可能使我國市場經濟出現“拉美化”傾向。

中國行規美國出事 商業賄賂花樣翻新

據美國司法部調查,全球最大的診斷設備生產廠商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簡稱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向中國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產品,德普公司從中賺取了200萬美元。因為德普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美國《海外反腐敗法》中有關“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有關人員行賄”的規定,DPC公司被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處以近480萬美元的鉅額罰金。

多年從事醫療器械製劑銷售工作、對德普公司相當熟悉的成虎,得知德普公司在美國出事後非常驚訝,他不解地說,“送回扣”是行內規矩,怎麼就違法了呢!他說,現在90%以上的醫生不會直接向你索要財物,但肯定是“不給錢不訂貨”的。

在一家世界500強公司從事電信銷售公關工作的王曉彭說,大家對行賄已司空見慣,企業行賄的方法也是推陳出新,主要形式包括為實權人物子女安排出國和工作,以及和實權人物自己私下開辦的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行賄”等。

據南開大學法學院專門調查,在商業交易中給予“回扣”以獲取交易機會,在我國已得到普遍的默認。以醫療、電信、金融、建築等行業最為普遍。形式也越來越隱蔽,多數以技術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外出考察、贊助業內研討會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現。被調查的一半以上公司表示,為開拓市場,曾有過商業賄賂行為,“給回扣”已成為許多公司競爭的法寶。中外企業概莫能外。

商業賄賂八宗罪

一些業內人士和專家分析,商業賄賂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運行帶來八大負面影響:

其一,商業賄賂從根本上背離了市場經濟對公平競爭的要求,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北京美大星巴克咖啡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李富強說,商業賄賂使誠信的企業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影響了企業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產品質量的提高,妨礙了經濟的健康發展。而現實中,面對這樣的“潛在規則”,企業自身往往無力對抗,只能屈從“潛在規則”以避免在競爭中失去市場機會和份額。

其二,商業賄賂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假冒偽劣產品大開方便之門。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程寶庫教授分析,一方面,正當有序的競爭能較準確地反映市場需求,生產者能夠據此合理安排生產,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化,防止資源和勞動的浪費。但是商業賄賂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賄者一方傾斜,這勢必影響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技術、生產的進步。另一方面,商業賄賂為不法經營者生產的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了銷售可能,成為現實經濟生活中假冒偽劣商品氾濫的一大誘因,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其三,商業賄賂特別是醫院醫療器械和藥品採購中的腐敗賄賂行為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造成了衝擊。當前,我國醫療費用和藥品價格普遍虛高,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來支付給予醫院採購主管人員的高額回扣,提高了醫療費用的成本,並轉嫁到患者身上,大大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造成很大衝擊。

其四,商業賄賂已成為孳生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的溫床。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潘允康認為,隨著商業賄賂這樣的“潛規則”形成氣候,必將出現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損公肥私的企業經理、採購、供銷人員和政府官員。

其五,商業賄賂將直接影響中國的投資環境,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環境瓶頸。許多跨國公司進入我國,一方面要適應我國現有的商務環境:不行賄很有可能失去市場;另一方面又要受到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等法規的制約。兩難之下,跨國公司在我國投資的積極性會受到影響。

其六,商業賄賂還損害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當今國與國之間的經濟競爭,很大程度上演變為企業特別是大企業之間的競爭。不能想像,一個依靠商業賄賂發展壯大的企業,能打造出真實的競爭實力,一個漠視正常市場遊戲規則的公司,能在國際市場上獲得長遠發展。

其七,商業賄賂還有可能影響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甚至導致增長乏力,產業升級困難。蘭州大學經濟學院院長高新才教授說,一些拉美國家曾創造了經濟奇跡,但因其經濟秩序混亂,經濟領域的腐敗盛行,導致人均GDP在3000美元左右時,經濟增長停滯,出口、投資和消費都受到抑制。

其八,商業賄賂不僅對我國經濟造成嚴重的“內傷”,而且也引起國際輿論對我國商務環境的不利評論,進而影響我國國際形象。今年6月12日的英國《觀察家報》的報道認為,中國公司與國際經營標準相去甚遠,西方公司遵循國際公認的經營標準,而中國公司卻大多講究長期以來形成的拉關係、給回扣的做法。

《反商業賄賂法》亟待出臺

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程寶庫教授認為,商業賄賂行為之所以在我國氾濫,除了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的原因之外,我國相關立法的缺陷也是造成商業賄賂盛行的重要原因。
我國並不是沒有針對商業賄賂的立法,但朗訊案、德普案的浮出水面卻是與美國《海外反腐敗法》連接在一起,這讓我國的法律陷入尷尬。當前有必要關注美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的構建,並對我國的反腐敗法律體系進行反思。

南開大學法學院林楠南介紹,就反腐敗的法律而言,中國的立法並非一片空白,事實上,我國針對商業賄賂行為,早已制定了相當嚴厲的法律法規加以禁止。

早在1993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反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我國多部法律對賄賂都有相當嚴厲的處罰規定,如刑法規定,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犯受賄罪最高可處以死刑。

程寶庫說,我國法律對行賄受賄處罰之嚴,為世界所罕見,如果不折不扣地執行,足以讓一些依靠商業賄賂“打開市場”者傾家蕩產。但現實的情況卻是,法律不敵潛規則。

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哈秋山認為,《反法》是10多年前製訂的法律,立法當初的情況與現在的市場環境有很大不同,特別是商業賄賂花樣翻新。對一些新的情況,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這給一線執法人員帶來困難。

南開大學反商業賄賂課題組認為,商業賄賂對社會的腐蝕性不可低估,尤其對一個市場經濟剛剛建立起來的社會,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顯得更為重要。商業賄賂已成為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敵,需要強有力的法律遏制。

但商業賄賂問題至今尚以零散條文的形式存在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形成獨立的法律體系。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課題組建議,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集刑事、民事、行政責任於一體,對不同程度的商業賄賂行為規定不同的法律責任,使歸責時有法可依,以遏制商業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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